海口市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事件引起轰动,,其争论焦点乃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禁止某种国家允许生产的合格产品”,即倘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显然就是“违法活动”而不应存在。
应当明白,任何产品之出现,无不出于满足其相应之社会需求,此乃交易双方与生俱来之正当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强力皆无权妨碍之,而政府之合法权力亦正是以保障此类天赋自然权利为前提和基石,政治强制之唯一正当理由只能是维护交易之自由即公平性以及保证该产品之技术安全性以捍卫消费者之正当权益。可见,除非是出于科学、可靠之安全因素,政府无权限制任何产品之生产、消费和使用,而即便是合乎“法律程序”的限制亦同样与法律的精神格格不入。由是观之,福州市禁止销售作为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之规定在本质上乃是“无效”的,它是对该产业及其消费者正当权利之明显歧视和侵犯而有悖公平与自然正义。须知,任一产品之“合法性”皆天然源于其技术安全性和“货币选票”而与“钦定”无涉,而政府不过是用以保卫个人权利而绝非“喧宾夺主”地规定和创造权利。
姑且撇开电动自行车之“天然正义性”不议,仅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社会功利角度观之,它亦较之轿车、摩托车等更值得人们厚爱,因其廉价、轻便、快捷、安全、占地少、污染较轻,远不似后者那般易于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环境灾难、交通堵塞(欲速而不达)和可怕的车祸等等。相形之下,自行车与轿车孰优孰劣,不是“尽在不言中”吗?
欲禁电动自行车,没有理由不先禁“大巫”――轿车、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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