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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来源:    2005-12-13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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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家用电器协会联合下发的《河南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证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电动自行车。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退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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