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范、引导市民参与交通活动的行为,省交警总队日前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新规进行了权威解读。
强化管理
争取将非机动车问题06年立法
四川省的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近年来增长迅速。成都仅去年一年就新增电动自行车27万余辆,到目前为止已达45万辆。目前,全省还有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在治安和交通管理上存在较大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和载人规定,第8条、第23条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省交警总队正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争取将非机动车登记种类、载人规定等问题纳入省政府明年的立法计划,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省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细分责任
人为致车祸事实不清者负全责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当事人逃逸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场合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但对于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道法赋予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迅速报案,致使事故现场发生改变,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则未作规定。因此,《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临时停车
由县级以上交管部门负责施划
当前,国内机动车增长速度极快,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各大城市都将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作为改善交通环境的主要方法之一。但是,停车场的建设受各种因素限制,“停车难”问题短期内无法改善,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不失为一种投入少,见效快的好方法。
道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但相关规定未明确此事的具体主管部门。
省人大立法委员会认为,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实际状况了解最全面也最权威。因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无责撞人
机动车一方最高赔2万
道法第76条对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争议不休的一个焦点。《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道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就“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作了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诸多新规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针对目前新出现的“电子狗”“自动翻牌器”“眩目侧灯”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
另外,《实施办法》在缩小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医疗机构救治车祸伤者、残疾人车辆停放及校车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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