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8年后必须回收、鼓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清理“轻摩化”电动车……从8日召开的宁波市电动车同业公会第三次理事会上获悉,宁波市正对2004年开始施行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预计在06年上半年出台,而这,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
鼓励保第三者责任险
考虑到电动车驾驶人群体的经济状况,电动车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即无法保障受损害一方的合法利益,肇事一方也难以承受巨额的经济负担,同时给事故处理部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正在修改中的《条例》将进一步明确: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或鼓励)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使用8年必须报废
此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对电动车使用年限都没有作出规定。而正在修改中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拟对电动自行车作出使用年限的规定。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初步规定为8年,达到使用年限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车主应当主动到回收企业办理回收手续。
“轻摩化”电动车将被逐出市场
此次《条例》修改将根据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对生产、销售环节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目录组织生产;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列入目录的车辆。同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8伏特,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总重量不超过48千克,转向、制动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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