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致电询问: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上路以前罚款500元,现在却罚款1000元,为何前后处罚标准不一?新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交警部门称:目前的处罚标准为我省使用全国统一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法律文书时的标准。
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广东省在使用旧版法律文书期间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今年使用全国统一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文书后,广东省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其中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调整为“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兼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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