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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车主交警将对簿公堂
来源:中山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12-6 13: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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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近期,交警城区大队以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对黄某、张某及杨某3名电动车驾驶人执行行政处罚时,三驾驶人辩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那么张某、杨某、黄某驾驶的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12月初,驾驶人、交警部门将对证法庭。 ▲新闻发布会: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电动车上路将被查处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之前,2005年1月5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对驾驶不符合上述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处罚。 随后,市人民政府发文,在中山市范围内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 据了解,中山市自今年1月11日联合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行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截止11月20日,中山市各级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3650宗,暂扣电动车2454辆,行政拘留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当事人31人。 ▲行政复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8月17日,驾驶人黄某以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及交警城区大队7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错误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经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交警城区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对交警城区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维持。 ▲诉讼焦点:电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那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怎样的呢?这成为了诉讼的焦点。 依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市交警支队在各大新闻媒体公布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即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的技术标准。凡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属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交警城区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黄某、杨某、张某作出处罚决定,3名驾驶人不服后,市交警支队专门组织车管所、城区大队、中山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有关人员联合对杨某、张某称为电动自行车的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其轮胎宽度、整车质量及最高时速3项内容均超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3人仍然不服,并分别于11月11日、11月3日、11月10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审理结果如何,近期将见分晓,请市民留意后续报道。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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