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口市95%以上的电动车其时速标准、整车质量、轮胎宽度及部分功能上都和“电摩托”差不多,因此这些车已不是“非机动车”的概念,将按照“机动车”管理,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将依法扣留车辆,罚款200元;对没有相应的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依法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行政拘留。
疑虑一 电动车身份定性是否合理?
海口警方目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划入机动车的范畴。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管理的电动车辆,按“非法机动车”处理,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管理的电动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而依据海口市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规定,这些车禁止注册登记。对此,许多市民产生质疑,那电动车到底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
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车辆进行定性。规定电动车最高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电动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功能方面规定了电动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千米等。目前海口95%以上的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也没有脚踏骑行功能,速度也远远超过了标准,跟“摩托车”没有什么区别,就是许多人说的“电摩托”。这些车已不是“非机动车”的概念,因此他们是按照“机动车”管理。
疑虑二 “禁行令”有没有法律依据?
“在省有关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规定出台前,海口市交警支队将继续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区行驶,对违规者进行查处。”市民对此反响强烈,对海口交警的禁行令的合理性、合民意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有市民指出,海口此次再举禁行牌并无法律依据,因为警方去年发布禁行令时,电动自行车“身份未明”,而目前,这个问题已经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但是,海口警方依然根据去年的禁行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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