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力辅助动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作了规定: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时。
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应不大于40公斤。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公里。
最大骑行噪音: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公里/时-18公里/时速度电动助力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分贝。
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公里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千瓦/时。
电动机功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
国内外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比如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就采取了鼓励消费的政策,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南昌、合肥、长沙、长春等城市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允许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管理后上路。像哈尔滨和南宁这样的城市则允许生产销售而不许上路;以广州、长沙为代表的城市更是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电动自行车根本无处上牌。但北京还有其特殊之处,曾经发放的一批临时牌照年底就要到期……
而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荷兰等多数国家,目前都不要求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驾驶执照,对其上路不作限制。而且,相当多的现代化大城市,如巴黎、东京等,还投巨资重新修建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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