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本级电动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安交警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无牌无证电动车办理上牌将于11月20日结束。从21日起,市本级超标电动车实行“三停”,即公安部门停止上牌,质监部门责令生产厂家停止生产,工商部门责令商家停止销售。与此同时,11月20日以后出售的超标电动车由商家无条件接受车主退货;无牌无证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非市本级牌号电动车在市区中环东路、中环南路、中环西路、中环北路以内道路禁止通行。
11月21日起,交警部门对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或非市本级号牌电动车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一律将依法从严查处。如购车日期在2005年11月20日(含)以前的无牌电动车车主当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历证明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并责令补办牌证。如购车日期在2005年11月21日(含)以后的,无牌电动车车主当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历证明的,依据《交通安全法》处罚,如属超标电动车的,则告知向原销售商家退还车辆。车主不能当场提供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历证明的,按盗抢嫌疑车辆予以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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