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出台相关规定时,能否考虑各方面意见?毕竟,厦门已经存在数万“电动大军”,应该给它们一定的生存空间吧。
电动车作为新型的代步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由于交通法规对这一新兴事物还缺乏完善的管理办法,一时之间,电动车事故频频。有媒体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3个月立案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负主要责任的占1%左右。
从全国范围看,电动车发展数年来,“立法禁车”的声浪不断。早在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就发布相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从2003年的“福州禁售事件”到“珠海立法禁行事件”,不少城市对电动车一致封杀,看上去令人沮丧。
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等专家认为,电动自行车作为新生事物,还需要政府理性对待,规范管理,正确引导。这一点与今年9月24日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稿)》意见相同。该修改意见稿透露明确信号,宁波不会“封杀”电动自行车,但将规范管理。
电动自行车固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它毕竟是节约能源、为百姓提供便利的交通工具,简单禁止似乎不妥。有关部门应多听听生产企业、经销商、消费者及业内有关专家的意见,集思广益,为它找到健康发展的出路。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和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者总是受伤最重的一方。在没有规范管理前,这种车开在马路上,对行人造成威胁,对车辆造成妨碍,对自己更有“命悬一线”的危险,大家还是敬而远之为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