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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来源:东方今报    2005-11-8 8: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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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7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经过征求市民意见并根据百姓建议修改完毕后,终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征求市民意见,《条例(草案)》的规定更加细致,更有“人情味儿”了。那么,《条例(草案)》究竟有哪些新鲜的地方?事关人身安全,您可得仔细瞅瞅。 《草案》解读 没有3年安全驾驶经历不能当校车司机 “校车”问题一直是所有家长最揪心的问题,为了确保这些承载几十个孩子的特殊车辆的安全,《条例(草案)》专门做出规定: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另外,对于上路的机动车辆,《条例(草案)》也做了细致的规定: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摩托车或者其他没有前窗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但是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草案》解读 省道施工前5天要通过媒体公告 很多司机都有这种经历:在一条路上“纵深”很久后突然发现前方在修路,没法走了,只好再掉头绕一大圈子路,费时费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5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遇到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停施工、作业,恢复通行。 《草案》解读 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门前都要有人行横道线 一不小心“吻”上突然刹车停靠的出租车,估计是很多骑车族的“噩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规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提示标志。 《草案》解读 步行者距道路边缘不应超过1米 俗话说“卒走卒道、马走马道”,《条例(草案)》对各种车辆及行人应该在道路的哪个范围内行驶也做了详细规定。路面宽度在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机动车辆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处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越过障碍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另外,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在城市建成区域内跨越公路行驶时,不得有站立的乘员。 《草案》解读 电瓶车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9月初参加征求意见的读者,可能还记得当时《条例(草案)》规定的是“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很多市民反映那样太慢了。有关部门充分考虑这一意见后,取消了这一规定,其他的规定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另外规定,同方向划分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品的货运汽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草案》解读 取得驾证1年以上才能上路 和以前的《条例(草案)》相比,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对在道路上试车的规定。要求试车的驾驶人要取得驾驶许可证1年以上,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草案》解读 拖拉机、收割机禁止上高速 《条例(草案)》规定,市中心城区道路、高速公路禁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区域。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通行的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联合收割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草案》解读 自行车只能载12岁以下儿童 对于带小孩的非机动车,《条例(草案)》这样规定:成年人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固定坐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残疾人机动车不得从事营运。如果行人、乘车人违反这些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到10元的罚款。 《草案》解读 向车外抛撒物品要罚款 如果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要处以20元罚款;如果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草案》解读 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50元 7日,一位执勤的交巡警说,现在一些自行车、电动车特别爱闯红灯,喜欢在车流里“穿梭”。《条例(草案)》考虑到了这点,特别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醉酒驾车,驾驶时牵引、攀附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都将处以50元罚款。 《草案》解读 驾车打电话要罚200元 对于机动车辆,《条例(草案)》做出了很多规定。其中,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要罚100元;改变车身颜色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故意遮挡或者污损车牌的、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罚款200元。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影响安全驾驶,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休息或者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在高速公路上长期占用超车道都要罚款200元;在高速公路上长期占用超车道的,还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解读 肇事逃逸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的划分,一直是比较让人头疼的。这次《条例(草案)》做出这样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行人突然蹿出来寻死撞车,也该司机负责吗?”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市民说出了这样的疑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为此特别增加了一点: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另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损失加大的,加重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草案》解读 停车场不许改做他用 车辆数量和停车位供需一直是困扰中心城市交通安全的一大问题。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做他用,否则,从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3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泊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泊位,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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