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及时受理、核实查处举报的单位, 予以通报批评、批评教育具体责任人。
2、同一商店一个月内如连续被发现销售电动自行车,通报批评相关单位,批评教育辖区具体和第一责任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屡禁不止的,通报批评责任单位,诫勉教育具体责任人。
4、对普遍存在、群众反映的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等问题不抓不管的,除通报批评、诫勉教育外,效能告诫具体责任人,扣除当季绩效考评奖金。
5、对上级移送、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不按期办结等的责任单位及总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扣除当季绩效考评奖金,效能告诫、扣除半年绩效考评奖金。
6、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扣除半年直至全年绩效考评奖金。
7、对因禁售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进行效能告诫,扣除相关经费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