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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时速超标的“电驴”就是机动车
来源:浙江在线   电动车商情网 2005-11-2 8: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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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这些天,被关在瑞安市看守所里的程女士天天以泪洗面。她做梦也想不到,自己明明是骑着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却被公安机关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为由刑拘。 据瑞安市交巡警大队有关人员介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程女士无证驾驶,技术生疏且车辆制动性能差,应负全部责任,加上伤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程女士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车辆类型的确定。而经机动车司法鉴定部门检验鉴定,程女士骑的电动自行车实测时速达40公里,属机动车范畴的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所以要追究程女士的刑事责任。 对此,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因此,避免类似悲剧发生的关键,是要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性质确定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设计最高时速标准”: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省公安厅交管局郑重提醒,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请购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上路行驶。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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