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10月31日消息 (记者赵凯、张秀凤)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涉及电动自行车主产区的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5个省、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种产品,合格56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0%。
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延伸产品,是集机械、电子、电机、电化学等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过几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据统计,2004年产销量为675.71万辆,约占内销自行车产量的30%。
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安全项目和部分重要项目等10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是制动性能、最高车速不合格。有4种产品刹车距离较长,超出标准要求,有5种产品最高车速较高,最快的车速检测值达23公里/小时(标准规定最高车速为≤20公里/小时)。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
二是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不合格。车架和前叉是车的主体结构,如发生断裂将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所以标准规定车架前叉结合部件在规定的外力条件下,经7万次振动不得出现破损或明显变形。本次抽查中有7种产品在试验后车架下管弯曲部位破损或主梁出现裂纹,质量最差的经3800次振动即断裂。
三是把立管静负荷不符合标准规定。把立管为车把与前叉的联结件,对骑行者起到支撑作用,若骑行中断裂必然引发事故。有6种产品该项检测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把立管仅施以1380N静负荷外力即发生断裂(标准规定≥2000N)。
四是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合格。鞍座的夹紧结构强度不够,骑行时鞍座容易突然改变姿态,则骑行者重心突然变化,容易造成骑行失控。国家标准规定鞍座施加垂直力668N水平力222N鞍座夹紧装置对于鞍管不应转动,鞍管对于车架亦不应转动,本次抽查有6种产品没有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有的产品仅施加到395N(标准力的59.1%)垂直力或95N(标准力的42.8%)水平力鞍座即转动。
五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合格。整车质量过重,会影响制动(刹车)的可靠性。本次抽查有8种产品重量超标,最重的达58kg(标准规定不大于40kg),超过标准值的45%。
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特别是拒检企业要依据《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的力度,促使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提高工艺水平,增强检验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同时公布一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提高我国电动自行车总体质量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