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福州引起百姓广泛关注。此前,福州市的电动自行车市场因一纸禁令陷入死潭,而这份征求意见稿给电动自行车明确了身份,即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只要其手续齐备,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一旦这份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是否意味着福州市禁销两年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开禁?
电动自行车禁销令出台始末
福州市区从2000年开始暂停摩托车上牌,这给正开始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个很大的市场空间。当数万辆电动自行车悄无声息地出现在福州市面时,本已拥挤的交通路况更显不佳。2001年6月,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以电动自行车无牌照为由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道路行驶;2003年6月1日,福州市发布通告,以“经多方论证,我市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为由,要求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得继续销售电动自行车。同时,市政府出台已购电动车限时报牌规定,要求当年6月7日前,所有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持发票报牌,此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则不得上牌。
但电动自行车市场需求并没有因此削弱,一些卖场转入地下销售,导致无牌黑车持续增加。业内人士估计,至今福州市面上已上路却未能报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10万辆。大量的电动自行车给福州交通管理带来更大的压力。
征求意见稿带来一线曙光
此次出台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上根据福建本地的情况制定的。该意见稿提出,将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类只要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应予报牌。福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称,意见稿就是要对全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实行全面放开。
尽管这条消息给电动自行车厂商及消费者带来一线曙光,但福州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电动自行车仍然禁售,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变。
福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先汀说,在电动自行车问题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从法理上,福州市无权对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上路等方面做出规定,原来所公布的禁令应属无效。
福建省一位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律专家则认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还需要修改增删,无法就此断言电动自行车在全省放开,甚至不排除省里将这方面的权限下放到各市,由各个城市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具体措施的可能。
呼吁认真审议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针对福州市禁销令多年未变,不少人表示质疑。福建省第九届人大代表丘占少认为,国家并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依据什么禁止其销售?地方政府可以规定某些地界电动自行车不能行驶或者没有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准上路,但不能规定不准销售。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许女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尊重群众呼声,重新审议现有的禁止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城市立法应更多关注平民阶层,尊重民意。
两届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与会人士均呼吁,在能源紧张、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现实情况下,社会各界应大力扶助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共同为电动自行车和谐有序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福州电动车能否开禁数十万消费者正在期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