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映经营电动自行车的个别商家玩起“文字游戏”,在“包修”与“保修”上做文章,“忽悠”消费者。
26日上午,李女士投诉称,其购买电动车时,商家告诉她,店里卖的电动车包修期二年。考虑到有较长的包修期,李女士就花了1898元在这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
李女士说,在使用过程中,电动车曾出了两次毛病,李女士来店里修车都没有收费。可前几天电动车再次出毛病来修车时,商家却以已过了包修期为由要收费。李女士非常不解,明明说好是包修两年,现在半年还不到,怎么就收费呢?便找到该店老板理论。但老板始终坚持收费。
店里老板解释说,他店里卖的电动车包修期两年是指“保修”两年而不是“包修”两年。因此出了一个月的包修期再来修车时可免费维修,但更换部件需交成本费。
对此,汉沽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指出,“包修”是在包修期内不要消费者支付任何费用的修理。《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而目前,对“保修”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按字面可理解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的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是“包修”还是“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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