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大于50公里列为机动车
如今,有些电瓶车市民可别随便开,以免受罚。17日晚,两名驾驶正三轮电瓶车的驾驶员,被江岸警方行政拘留。
下午4时许,江岸交警田胜华、张新文巡逻至解放大道岔马路口,发现两辆正三轮电瓶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交警上前将其拦下,发现两车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认为交警只会罚款,可没想到,因正三轮电瓶车属机动车范畴,他们双双被拘留。
据江岸交通大队大队长冯晓宁介绍,目前,市区道路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电瓶车,一些市民认为,电瓶车不是机动车,可以随便驾驶。一些厂家也“顺水推舟”,迎合市民错误认识,生产一些大功率的电瓶车,获取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电瓶车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交警提醒,电瓶车不能随意驾驶,市民切不可受一些商家鼓动,购买一些大功率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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