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国部分地区将“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写进地方条例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17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步作出建议: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部分机动车号牌拍卖等问题,暂不写进地方立法,改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新修改的条文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因此,修改稿删除了草稿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的有关规定。
在部分机动车号牌的拍卖问题,修改稿同样采取了“暂不写进地方法规”的办法。据陈军委员介绍,法制委员会认为机动车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现阶段政府采用资源进行竞标拍卖筹集资金专项用于重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社会认可可行,但是否采取这项措施,可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不需要地方法规规定。因此,草稿中关于拍卖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已几乎全部删除,只保留了一款“机动车号牌可以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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