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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保险”陷阱 赔偿的车质量差
来源:中国宁波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5-9-28 14: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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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市民李女士花2390元所购买了某名牌电动车,并购买了失窃保险。近日,车辆失窃后,按照李女士所买的失窃保险,该品牌电动车公司应当要求李女士承担原款55%后,赔偿原款车一辆。但李女士发现,新赔偿的电动车与原款明显不一致,质量比原款要差很多。 2004年7月李女士在轻纺城某电动车特约经销处购得电动车,并被告之其中的10元为车辆失窃保险费。今年5月,车辆被盗后,李女士按保单规定向位于蓝天路上的该品牌特约维修部办理理赔手续。按照保单上的条款,李女士的车辆在3个月至一年内发生失窃的,只能得到整车款的45%(即1070元),且不能得到现金赔偿,只能在自己补偿55%原车款后,重新得到一辆原款电动车,充电器130元也需消费者自行承担,否则视为放弃保险。无奈之下,李女士付了1314.5元的差价和130元的充电器款,重新获得了一辆原款电动车。但是,没行驶几天,问题就出现了。李女士的新车出现电瓶储电不足、车头明显偏斜等问题。同时,李女士被熟人告知其新车与近期本市大型超市内正在出售的价格为1300元左右的电动车同款,且该款车现因质量问题,已有多名消费者退货。此时李女士才觉得该保险有“诈”,自行付出的1444.5元已经基本与新车款车价接近,保险费几乎为无,于是向12315投诉。 经过调查,海曙12315工作人员发现,李女士所签订的所谓的保险赔偿其实是该电动车厂家与消费者作出的失窃补偿协议,不属于正规保险。李女士原购买的车型号为Z15的该品牌的电动车,现市场价为1899元,而与其外型相同的同名为Z15的其他品牌电动车售价为1300元,只限于指定超市内出售,且质量问题诸多。海曙12315工作人员认为,厂方的保险属不合法行为,但鉴于消费者自愿,厂方应给予消费者调换原款电动车(现价为1899元),同时,因充电器属购买整车中的附件,因此,厂方必须退还消费者支付的130元的充电器款。对此,双方均表示接受。 海曙12315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宁波电动车消费需求较大,消费者在经销商处购买或获得的电动车保险必须要仔细看清条款;同时注意购车凭证或发票上填写的型号及相关内容;在购车或获得赔付车辆时,尽可能多了解市场上同类车的相关行情,以便作出合理的决断。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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