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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条例提交审议 电动自行车管理须充分征询公众
来源:南方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9-21 8: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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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0日下午,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在为期三天的本次会议上,诸多引人关注的法律法规将一一亮相,接受审议。其中包括争议不断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与农民利益切实相关的《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私营业主最为关心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等。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日拿出了广受关注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从其内容来看,与今年6月省政府公布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相比,“修改建议稿”在诸多细节上有所改变,在数条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上,均增加了“应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政府与市民的互动性有所增强。 建议各地公开征求意见 最为“热辣”的话题无疑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制度,5万多辆在广州街头飞驰的电动自行车决定了其登记上路问题必定引发争议。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朱明健20日称,虽然全国不少大中城市从城市交通管理需要和交通安全考虑,认为应当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但考虑到广东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道路通行情况差异较大的实际,草案第十一条称“不予登记,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是符合广东实际情况的。但由于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上路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内司委建议各地级以上政府应切实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因此,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撞了人怎买单条款更具操作性 与草案对比,“修改建议稿”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诸多问题处理,作了更为详尽和可操作的规定。 草案的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做了规定,称应该由肇事车辆的当事人预付,如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预付。人大内司委认为,这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律由保险公司支付是违背的,按照下位法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修改建议稿”把这两条删除,但是由于目前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未建立,保险公司也一直以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为由,拒绝预付。在此情况下,“修改建议稿”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支付费用,并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提起诉讼”。 另外,草案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均按照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修改建议稿”中删去了该条,意味着农民和城镇居民依然将实行两套赔偿标准。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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