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来自福建省政府的消息说,即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可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一样实行登记制度;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等。
据介绍,该意见稿全文可登录网址http://fzb.fj.gov.cn查询。意见可反馈至fazhi@fujian.gov.cn。
电动车:解禁后行驶路线受限
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只要非机动车手续齐备,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据了解,解禁后的电动车的行驶路线、范围将受到限制。
据福州市交警部门相关人士称,按规定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符合全国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但目前出售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这项要求,路上行驶速度远远超过规定的15公里时速。
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车辆来历凭证;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同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考驾照:考小车驾照可自带车辆
据介绍,意见稿中提出自带车辆考驾照,主要是体现考试和培训分离的意图。不进驾校培训,自带的车辆符合考试用车条件,照样可申请考试,在这方面我省参照了国外的做法。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同时,暂住人员可以在暂住地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证。
人车相撞:划分三种责任比例
在“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责任认定中,意见稿明确了既不是“撞了白撞”,也不是司机负全责,而是划分为三种责任比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赔偿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9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
此外,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领取、保管。
违法处罚:交警不再有自由裁量权
意见稿的重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细化,共详细列举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具体情形150多种,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罚款基本均规定为定额,取消了交通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可能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规定从严处罚;一般违规行为从轻处罚。
意见稿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设定了50到2000元的处罚标准。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20元以下罚款,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10元罚款。
停车场:需设残疾人车位
据了解,提出在停车场设置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这在福建省尚属首次,此项规定将与国际接轨。对于残疾人停车位应占比例等具体要求,今后福建省将逐步出台细化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