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身份”的争论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可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一样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非机动车手续齐备,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据介绍,我省虽然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身份,但解禁后电动车的行驶路线、范围仍将受到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车辆来历凭证;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点评:曾几何时,福州对电动车判了“死刑”、泉州对电动车判了“死缓”。“电动车身份”之悬疑,曾经令不少城市管理者尴尬,更让其拥有者大呼冤枉、屡屡抗争!如今,这个“冤案”终于昭雪——电动自行车解禁,是决策者实事求是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的发扬光大,堪称征求意见稿结合福建实际进行的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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