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电动三轮车”被交巡警扣下,中牟县村民闫志伟不服将交巡警四大队告上了法庭。23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编号为19062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原告闫志伟交通费6元。23日下午,原告代理人杨会永表示:“我们将继续上诉,因为法院仍未认定电动
车属非机动车。”对此,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专家呼吁:“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应该到了立法完善的时候了。”
诉由:不服骑电动三轮车上路被罚
今年5月9日上午,中牟县村民闫志伟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途经郑汴路立交桥处时,交巡警四大队两名交巡警以驾驶无牌无照车为由,当场扣留了其电动三轮车,并罚款1600元,他们给闫开出了编号为1906233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后,闫认为电动三轮车按机动车执行有关法律不符合郑州市实际情况,也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遂起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交巡警四大队1906233号处罚及赔偿因此支出的差旅费等3000元。
法庭上,双方就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三轮车展开了激辩。闫认为他的车属于非机动车。被告交巡警四大队辩称,闫所驾驶的是机动车,而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闫本人无任何类型的驾驶证,当属无证驾驶。因此,他们对闫作出的行政处理是合法的。
判决:目前法律下电动车仍属机动车
“虽然目前电动三轮车在郑州市尚未实行行政登记,但并不意味着该类型电动三轮车可以排除在交通安全管理之外而随意开上城市机动车道行驶。”该案审判长毛萍介绍说,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机动车的定义,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定义。被告对原告驾驶的该车辆属机动车的定性是准确的。
“但是,被告在执法上存在瑕疵,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错误,我们对被告作出的1906233号处罚予以取消。”毛说,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引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其规定的内容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被告采取的扣留电动三轮车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23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编号为19062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闫交通费6元。
观点:原告代理人不认同法院定性
“好像我们胜诉了,其实不然,法院只是对被告的执法提出了瑕疵,而实际核心问题,电动三轮车究竟归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法院虽作出了定性,但是我们还是觉得不合理。”23日下午,原告代理人杨会永说,闫志伟已经全权委托他代理此案,他们已决定上诉。
“我们认定原告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法院判决书也明确证明了我们的观点,下一步我们队里领导会再商量一下,重新对闫志伟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23日17时许,被告交巡警四大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说。谈及法院判决执法上存在的瑕疵时,该同志解释说:“这说明我们的办案民警执法上还有些小错误,下一步我们会加强民警这方面的素质教育。”
专家:到了为电动车立法定性的时候了“该到立法完善的时候了!”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欧广远教授介绍说,从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它并没有明确给电动三轮车下有定义,这是法律的漏洞问题。法庭根据闫志伟的车是靠电池转化为机械力驱动,认定其为机动车,也不是不可以。
“但是,这样的判决就存在了一个问题,原告的车应去哪儿登记上牌照,有关部门向老百姓公示了吗?没有。很显然,相关部门配套措施未跟上,这也反映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引起的。”他呼吁,希望相关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出台后,有关部门应向老百姓公示该去哪个部门登记。只有这样,电动三轮车车主状告交巡警的官司才不会出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