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海珠区交警大队以未悬挂牌照为由罚款100元,邓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近日,该案有了结果。广州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对于哪些非机动车应当登记,尚未有生效的地方性规章加以规定,交警大队做法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判处交警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并将100元退回邓先生。
今年6月11日,当邓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广州大桥南时,被执勤交警拦住。该名交警以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牌照为由,对其开具了交通罚单,并收取了100元罚款。邓先生对受到的处罚深感不服。7月26日,邓先生和海珠区交警大队对簿公堂。在庭上,交警大队证明,执勤民警当时是根据《道路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上路应该悬挂牌照为由对邓先生进行处罚的。
然而,《道路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规定。而目前,我省对于哪些非机动车应当登记尚未做出地方性规章加以规定。据此,海珠区法院认为,区交警大队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对邓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返还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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