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立法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有的学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提出了质疑。但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多个视角对电动自行车立法针对的问题予以充分的考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基于这一立法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制定的,主要内容是道路通行的基本条件、通行的基本规则、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此,立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有关法律释义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只是整个道路交通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道路交通工作的法律很多,如公路法、城市规划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其中之一,它的调整对象是交通安全管理关系”,其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直接对道路资源分配、车辆的数量控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问题作出规定,人们也不应要求它作这些规定。
基于这一视角,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的规定仍然是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如登记可以保证车辆符合标准、便于事故的追查和索赔、实现一定的防盗功能和捡拾返还等,而并非针对有关上路权和道路资源分配问题进行的规定。根据立法法,道路资源分配问题既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又尚无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地方立法形式对道路资源分配进行探索,也就应在地方的立法权限之中。同样,如果我们将上海拍卖车辆牌照以实现轿车的数量控制理解为对道路资源的分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登记的规定理解为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手段,对上海车牌限量发放的合法性问题也可以作出很好的解释。因此珠海市地方立法部门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应该属于其合法的权限范围内。
我国地域辽阔,交通发展水平不一,城市与农村、城市与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区域与区域之间(例如珠海的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交通工具的结构、车辆的增长趋势和速度、道路建设的配套、公共交通的发展程度、政府的管理能力、引导交通发展的方向等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各地方面临的道路资源条件和道路资源分配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在道路资源的分配问题上,实行权力下放,将立法权更多地交给与人们生活更接近的地方政府,就有了相当的合理性。这或许就是广东省在最初公开登报征求意见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原因所在。
电动自行车是交通领域的新生事物,由其导致的道路资源分配问题具有新生性和地方性。对此,由地方立法来试行规范,再在实践中考察、评价其得失,是符合我国地方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的。当然,道路资源分配宜由地方解决与如何合理地分配道路资源,即“合法的立法”与“好的立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此,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都提出不少好的意见,提出了保证地方立法合法性、民主性和合理性的多种视角,这必将有利于地方立法的改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笔者]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智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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