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自行车协会与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在京举办《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合法性问题和电动自行车上路权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珠海立法机关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的立法理由并不充分,从立法程序上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过,未经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利益相关人没有有效表达利益需求的渠道。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在吸收与会专家学者的意见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事务所准备提交的审查建议书指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非机动车可以依法上路原则、登记种类授权原则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原则。珠海规定电动自行车无权登记上路,于法无据。该所认为,这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也不公平,使得此前就已经合法购买并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城市电动车普及的积极倡导者、中国科学院何祚庥院士认为,世界交通工具的发展趋势就是由燃油动力向电转化,电作为动力具有相对环保、效率高的优点,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原则。他认为珠海的做法和理由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从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主任余世光、浙江自行车协会理事长张顺荣等专家的论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产业技术规范化、相应的国家标准、安全性能、环保等方面。技术专家认为,电动自行车是生产经营有标准的合法产品,有规范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无论是从安全性能来看,还是从污染防治、废旧电池的回收来看,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都不存在技术问题。电动自行车产业作为工业经济的增长点,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来看,在节省能源和调整产业结构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
对电动自行车是禁还是放,不仅仅局限在技术层面,更是一个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对此,与会的法律专家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专家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等认为,就立法权限看,珠海特区政府的立法权限限于经济特区的事项,而道路交通属于公共事务,不是经济特区的内部事务。从立法目的来看,实施《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不能达到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另一方面,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合法生产出来的产品变成了非法消费品,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使从电动自行车被没收和销毁的做法上,也是难以理解的。
珠海特区政府在未获得法律或上级政府相关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珠海的做法没有被授权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宪法专家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敏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教授认为,《条例》揭示出我国目前在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和实施的制度存在缺失,暴露出当前法律在两种立法权限,即特区立法权和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上模糊不清。从这一事件本身看,实际上是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的路权分配问题,其中所涉及的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衡量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平衡关系。
商法、社会法专家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刘俊海教授等认为,《条例》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限制了生产者的经济自由权,从尊重市场自由、商法自治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角度看,现代政府的职责应当是保护交易秩序,树立有限政府的执政模式,而《条例》的立法态度,则反映出传统的无限政府的思维定势,有悖于法治政府的理念。
新闻背景:进入7月的第一天,珠海街头有59辆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扣留,骑车人被告知禁止骑行上路,需在30天内接受处理并缴纳500元罚款,否则执法部门有权处置销毁车辆。这是《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效后发生的事情。
珠海,这个经济特区,在全国首开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之先河,这一举措影响巨大,在现有的地方政府法规中也算"特"了一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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