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生效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在全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该规定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除中国自行车协会联合一些法律专家对该《条例》的合法性展开研讨以外,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就该《条例》的合法性上书全国人大,请求全国人大对该《条例》进行审查。
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存在安全隐患、占挤道路、影响交通。全国不少大中城市都在跟进,以跟珠海相似的理由,有的要禁电动自行车,有的要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
东方公益律所认为,该《条例》在立法内容、立法权限、立法精神等方面均存在合法性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条款,而《条例》全面禁止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认的非机动车依法上路原则。
北京这家律所与远隔数千里的珠海较真,表面看似乎有点“多管闲事”,其实,它恰恰反映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维护法律公正、严肃的责任感。如果该《条例》的合法性被全国人大否定,那显然具有普遍意义,说明其他城市类似的规定也站不住脚。
电动自行车属于绿色环保交通工具,其价位也符合中国国情。在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的今天,在中国原油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鼓励市民骑电动自行车,岂能武断地以一纸立法加以禁止!现实生活中,侵害百姓利益的“霸王”条例、条款并不鲜见,假如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能勇敢地站出来质疑,必能形成围歼这些“霸王”的合力,使之难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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