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有两个多月了,但各方针对该条例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规定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
8月2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珠海条例第7条以及第33条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建议书中,东方公益所认为珠海条例在立法内容、立法权限、立法精神等方面均存在合法性问题。
电动自行车有上路权。该所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是:“非机动车”分为“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依法不用登记的非机动车”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只有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对于后者,无需登记即可上路行驶。即,有关政府部门对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可以进行依法管理,但是却未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全面禁止任何一种被《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为“非机动车”的交通工具上路。珠海条例全面禁止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认的非机动车依法上路原则。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不具有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只是一个在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区,而不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特区。原则上,经济特区应只在出台涉及经济体制方面的法规时才可以作出变通规定。电动自行车车主上路权的问题显然不属于经济体制方面的问题,它已经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珠海市人大无权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做出变通规定。
有悖于立法的民主精神。“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中国《立法法》第5条赋予人民群众的立法参与权。东方公益所在《建议书》指出,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该项立法由于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群众的财产利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用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而在现实立法过程中,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没有采用听证程序的做法有违立法民主参与精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变相地对电动自行车这一商品进行了地区封锁,也侵害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的权利。
立法理由存在严重问题。东方公益所认为,珠海市对于其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做法没有提出强有力的科学依据,也没有用科学数据证明相对于机动车而言,电动自行车在安全、环保和占用道路资源方面具有更多负面作用,这有违立法的科学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