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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驯服”不合法的地方法规?
来源:红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5-8-2 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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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珠海市7月1日生效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该市43000多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8月1日召开研讨会,决定向全国人大上书,提请对《珠海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尽管权威部门一直对珠海市立法禁止电动车上路一事表示保持沉默,但是许多法律专家早已发话了,普遍认为珠海市立法禁止电动车是不合法的。甄别一部地方法规是否完全合法,并不难。真正艰难的问题是:如何废除或修改它。 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还有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有抵触则当然无效。从这一点来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明显同《交通安全法》存在冲突,应当是无效的。但是要让这个“无效”成为现实却十分困难。显然珠海有关部门是不可能自打嘴巴的,宣布条例“无效”。 这个时候,必须借助“外力”来改变地方立法不公问题。按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但是回到现实中来,《立法法》颁布实行也有5年了,人大常委会可曾有过撤销地方法规定的先例?答案是否定的。难道是因为这5年当中,我国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完全合法,曾未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许多地方立法限制小排气量汽车上路,就可以明显排除这种情况。 由此可见,地方立法不公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是存在的,问题在于管的少,缺少“纠正”。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只是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对省一级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我们是实行的是“免检制度”,没有“审查”环节。比如说,较大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制定地方法规,但是必须提交省级人大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这个批准的过程,其实就是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但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要向上级人大备案即可,不需批准,内容如有违法,显然难获纠正。 二是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主要采取事后干预方式,而且这种事后干预,还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如果没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地方立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地方法规即使同法律相抵触,也照样在本地施行。从实践中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本上极少提“书面审查建议”的。公民提交“书面审查建议”也是近两年刚刚出现的新鲜事,但是还没有因公民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而导致某一地方法规修改和撤销的成功例子。 在这二种因素主导下,地方立法不公问题势必存在。就像珠海市一样,虽然《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被指违法,但是如果有权部门不站出来令其修改或撤销,这部不合法的法律必然在当地被执行,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合法利益注定要受到侵害,而且还无法主张权利。 地方立法,尤其是省一级的立法,立法水平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总体上难免犯错误,特别是还存在“故意犯错误”的情况。在这种局面下,省级的地方立法不能再继续“免检”下去,应当管一管,事前设个审查机制,事后的干预应更方便快捷。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或遏止地方立法不公现象发生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持国家法律高度协调统一,避免立法上的混乱,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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