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7月1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违者将被罚款500元。这一以立法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做法,在电动自行车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中国青年报》7月27日报道)
有关电动自行车禁与不禁的话题已不新鲜。早在2003年6月25日,福州市政府就颁布了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时,以绿源电动车为首的126家企业对福州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据了解,全国已有北京、南宁、太原、武汉、温州、福州和珠海等城市先后颁布了电动车“封杀令”或者限制措施。今年的“珠海禁电动车”事件影响更为重大,将禁止电动车上路上升到法律程度。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中提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非机动车上牌照的种类。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却将非机动车的电动车能否“上路”的权利也包揽了下来,致使争议四起。
国家大法并没有规定电动车是否能够上路,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机动车上路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可以看到,之所以不加以规定,是因为各地方情况不同,为了避免全国城市一刀切,而将这种决定权交给地方政府。地方出台一些管理法规是该城市立法机关的基本权力和职责所在。
珠海之所以禁止,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说:“珠海市的实际交通状况并不具备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条件。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车主缺乏法律意识,进入机动车道行使,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常常车速过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这些作为之间原因而不为珠海政府接受,显然是因为如果不禁止,则政府要付出昂贵的管理成本。
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一方面是要保证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要分担因公民行使权利所承担的成本,但唯一的底线应是充分保证公民的权利。在机动车事件上,既然电动自行车车主缺乏法律意识,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常常车速过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按么政府就应该在充分保证公民选用机动车的自由权利的同时,去管理并规范机动车行使状况,去承担公民选用机动车所承担的成本。
电动车作为一个交通工具而出现,并且大受欢迎,必有其发展的空间和理由,政府并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来使之退出市场。公民权利的行使所造成的成本由公民和政府共同去承担,万不能因为怕承担成本而拒绝权利的行使,这于婚检有相似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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