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大家都讨论政府禁止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呢?我想有一些理由。我们一般是怎么定位政府的职能的,即使法律禁止了电动自行车,从道理上讲他还是不对的。我们一般讲,看政府能不能禁止,或者政府角色应该是什么,我们要看某个东西是什么物品。我想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物品,首先是私益物品,再一个是特殊的物品,再一个也是公益物品,一定意义上也是公害物品,这时政府要判断它很复杂很困难,所以往往确定其是有害的,把好的方面也一起禁止了。
我们判断电动自行车是一个私益物品,是对消费者是有利的,骑着电动自行车也很快乐,而且可以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消费者来讲是有利,一般来讲消费者对自己的收入有最后的决策权。这时候厂商就派生出自己的权利,就是生产销售的权利,政府的定位应该是给个人以消费的自由,给厂家以生产自由,也给商家以销售自由,返过头去,我们可以看政府如果禁止个人消费,禁止厂商生产销售是不对的。这个时候政府还是有一些职责,就是市场监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对他进行保护,还有厂家的产权,比如商标权。还有是电动自行车各种各样有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进一步发展公共空间,需要一些行业协会确定,这个时候政府应该给足够的空间,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这是政府要做的。
第二个,电动自行车作为一个私害物品政府怎么定位。按道理我们可以将其确定为机动车,法律上是确定为非机动车,实际上两者之间是有冲突的。假定非机动车更快一点,以后技术进步了能开到二百多公里,也不是不可能,如果更快一点就和摩托车的情况是一致的,肯定有一些安全隐患。因此,我们从技术上就要进行一些界定,当然这是行业标准的界定,消费者、厂家和商家如何自制,政府如何帮助厂家自制,政府就是要发现问题,协助厂家解决不安全的因素,而不是你有问题我就给你禁止了。
第三个,电动自行车实际是一个公益物品,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城市里的低收入者扩大就业半径。我可以少花钱,也可以少费力,原来我在5公里范围内选择工作,现在我可以在15公里范围内找工作,扩大就业机会,这对政府来讲实际上是减轻了负担。电动自行车可能也会有一些公害性,什么叫公害性?比如一旦上街以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对别人造成伤害,还有电动车也并不是没有污染的,比如电瓶的回收,这时候政府要做的工作,不能因为它有一定的公害性就禁止,而是针对它的公害性去解决这些公害,比如政府可以加强管理。
政府禁止生产消费电动自行车都是没有道理的,而是要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如果政府的管理水平不足,以此为理由禁止自由生产和自由消费是没有道理的。
还有我们过去政府、厂家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这样一个关系,政府出台一个文件以后,厂家以不法的形式生产,虽然生产的东西是有利于老百姓的,有利于社会的,老百姓以一种非法的形式消费,中国在古代的时候就出现禁酒令,美国也出现过禁水令,这种是政府禁止,然后执行的时候出现很大的问题,反过来政府改变自己的管理。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禁放烟花爆竹,政府又想禁止,结果政府出台文件了,生产厂家以不法的形式生产销售,老百姓也以不法的形式消费,这样老百姓快乐了,政府很困难了。电动自行车也是一样的,出台了一个禁止的法律,老百姓感觉很不快乐,厂家也感觉很不快乐,政府就不是以民意为基础,不是以老百姓的需要为基础,就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最好的方法就是政府如何让自己的机制,让自己的快乐水平和老百姓的快乐水平是一致的,我们说在决策机制上要有所改善,就是说政府在出台政策之前,应该更多询问老百姓要什么样的法规,而不是仅仅基于管理部门的感觉需要,以及它自己一些似是而非的考虑,就出台禁止性的规定,这是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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