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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博导刘莘:电动自行车问题是立法问题
来源:新浪汽车   电动车商情网 2005-7-30 8:48:25
我来说两句( ) | |
[提要]
第一点,电动车自身作为一个事实,它到底怎么了,从事实这个层面来说,电动车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它节能、环保,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家都已经有好多议论了,我不多说。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生产厂家把速度设定得很快,现在是15公里,交法规定是15公里。但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并不是封杀的理由,从电动自行车本身本质上来说是具有好多优秀的体制,应该是值得提倡的,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事实层面的问题。 第二点,政府应该考虑什么?为什么说到政府呢?因为政府是好多行政禁令的做出者。有一些地方法规的出台政府也是起草者,所以我们要说政府的问题,政府对这个电动自行车怎么看,可能直接关系到电动自行车的命运。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就像刚才几位先生已经讲到的,政府应该是以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为中心,另外以人为本,以老百姓的利益为本。如果有了这两条其他的考虑都不应该是政府的考虑,比如难于管理什么的,因为大家都知道,从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来说,人民是第一性的,政府是第二性的,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的需要就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地方,不能以管理麻烦等借口阻碍电动车的发展,他考虑的一个是经济的发展,一个是人民的需要。 第三点我说一个立法的问题,这是一个焦点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人的自由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法律怎么限制,我觉得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电动自行车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立法的问题有三点。 第一点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像刚才倪总澄清的那样,我们以往看到的那些材料,我们都在说,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能否上路的规定,这个规定实际是误解的,因为我们翻遍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发现18条上规定刚才倪总澄清的,是说什么样的非机动车需要登记,这种种类的问题是需要省一级政府做出规定的。并没有赋予地方可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 第二点,就是听证问题,因为不论地方立法也好,还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也好,实际上从立法的要求来说,凡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尤其是涉及到有很大争议的这样的事情的话,法律本来就要求制定者,起草者应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激烈争执的情况下,甚至要求要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所以我认为,像电动自行车这样一个问题,政府不应该草率行事,立法者不应草率行事,应该听取意见。 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处罚来说,因为处罚法在96年10月1生效实施了,处罚法是说只要关于处罚有上位法,下位法就不能超出上位法做出新的规定,我们既然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则处罚已经考虑过了,下位法,不管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好,都不能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他进行这种处罚,我认为这是违法的,谢谢大家!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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