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对此提出质疑。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事务所今天在京召开研讨会,并准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7月1日,由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若违法上路,交管部门可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其立法理由是,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与行人混行,容易造成危险(本报7月27日第7版曾经报道)。
此《条例》一出,立刻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论。有专家认为,珠海立法机关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的立法理由并不充分。
该所准备提交的审查建议书提到,《条例》无法自圆其说。建议书指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非机动车可以依法上路原则、登记种类授权原则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原则。珠海规定电动自行车无权登记上路,于法无据。该所认为,这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也不公平,使得此前就已经合法购买并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姜明安则谈道,依据该《条例》,珠海市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合法的侵害。他质疑: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立法是否经过公民参与和科学论证呢?如果没有举行听证会,其立法程序是违反法律的,至少是有瑕疵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汉华研究员则谈道,珠海市政府提请人大通过实施这一《条例》,是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但是,即使是行政和法律的管制手段,也应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溯及以往,也不能不尊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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