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将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
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在西安召开。省人大常委会曾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联合本报、华商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5日再次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违法信息的“告知”义务,待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电动自行车上路仍需登记 ]
修改稿对“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该不该告知”、“电动自行车上路前要不要登记”、“校车通行证收不收挂牌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具体的告知方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修改稿保留了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登记的规定,但增加了“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的规定。对于统一发放校车通行证的问题,修改稿规定“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同时还增加了“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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