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相比,速度快、安全性较差,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上路行驶的速度规定为每小时15公里,但超速现象较为普遍。对自行车和行人而言,这导致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由于没有实行牌证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超速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而对于驾驶人而言,由于电动自行车自身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刹车时稳定性差、惯性大,驾驶人自身安全也受影响。据介绍,合肥市今年上半年发生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达549起,死亡2人,受伤498人。而且,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由于无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扣留的强制措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虚报姓名或拒不提供身份证明,则很难处理;一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逃逸,查找将十分困难,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因此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而且,电动自行车实行牌证管理,有利于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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