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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法条例
来源:法易行网    2005-7-21 1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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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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