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错最低赔10%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已有体现,但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底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专家说,交法对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从浙江省情况看,10%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底线”。
▲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万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它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具体限额,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原本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过错的驾驶人,却要求交警判定自己承担部分事故责任。出现这种反常现象,是由于有些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常常以“无责”为理由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浙江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明确规定为5万元。这意味着今后在浙江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没有任何责任的,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赔付金额为5万元,超出的部分则由机动车一方减轻承担。
▲交警罚款有具体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法标准。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了罚款执行标准。如行人、乘车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等行为罚款1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罚款50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行为罚款150元,等等。
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能有效防止处罚的随意性。
▲取消自行车登记条款
长期以来,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据此,浙江省拟取消自行车登记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明显下降,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提出,自行车必须登记,反而给百姓带来麻烦,也增加了管理机关的工作成本,而且登记制度也很难收到效果,取消自行车登记规定在浙江省已具备条件。
▲车牌竞卖所得用于救助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事实上,由于资金来源问题,此项基金对众多交通事故来说,目前还是杯水车薪。
“征求意见稿”提出: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所得,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专家指出,随着这一举措的实施,今后浙江省这项旨在保护弱者的基金,将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参加安全教育可减少扣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在具体实施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计满12分,驾驶员就要接受7天的强制教育。
今后,浙江省的驾驶员有望通过参加安全教育来减少累积计分,在未记满12分时,驾驶人有一个自动接受教育的机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8分以上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安全教育,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计分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安全教育的减少不得超过4分。安全教育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制定此条款,旨在通过驾驶员自动接受教育,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轻微事故“私了”有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浙江省此次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赔付额在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而不必像以前那样根据交警的处罚书来受理赔偿。
此外,浙江省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提供了多途径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自主权。
▲电动自行车上牌将更方便
电动自行车正日益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有些城市还对电动自行车下了“封杀令”。
考虑到百姓的出行方便,浙江省并未仿效这些城市的作法,但对安全问题没有忽视,在交法基础上,浙江省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安全技术标准,经省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对鉴定合格的产品,由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而在以往,电动自行车经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后,还必须列入公安交管部门的《目录》后方可生产、销售,否则不予登记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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