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获悉:近段时间,绵阳城区连续发生10余起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例回放
2005年5月21日下午,游仙区云凤乡村民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绵阳城区跃进北路平政桥地段,与涪城区平政一巷小学生赖某发生碰撞,造成儿童轻度脑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5年6月18日下午,游仙区沉抗镇村民赵某某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郑某某,在长虹干道与某厂退休职工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和郑某某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违法特征
目前,我市城区电动自行车主要存在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车速过快;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不按规定搭载货物等违法交通行为,以及频繁使用喇叭噪音扰民;发生事故后赔付能力较低等交通安全隐患。
*相关法规
《道安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机动车道行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
《道安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时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管理与处罚
《道安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
现行国家机动车分类标准中没有所谓“燃油助力车”的称谓,根据轻便摩托车的概念规定,所谓“燃油助力车”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目录中不包括燃油助力车。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鉴于以上规定,由于燃油助力车没有列入公告,因此不得办理该类车辆的注册登记,也不允许上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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