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及交通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绿色环保型代步交通工具,依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考核项目》,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最高车速必须控制在20km/h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应小于7km;一次充电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最大骑行噪声应小于62dB(A);百公里电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干240w。车把、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转向和前后制动装置必须灵敏有效。以20km/h的车速骑行时,干态制动距离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不大于15m。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由省经贸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进行管理。
二、职责:
(一) 受理企业产品鉴定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产品鉴定。 (二)受理企业产品上“目录”申请,组织专家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技术基础和质保体系,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第四条 企业申请列入“目录”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一)省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二)进入江苏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二、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投产鉴定。
(三)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及达到以下要求。
1、工艺装备: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关键部件生产设备。 2、检测手段:有测功仪、调压器、直流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等,必须满足《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
3、生产能力:年产2万辆以上。
4、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保体系,整车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考核项目》的技术要求。
5、技术基础:有完善的技术文件(产品设计任务书、试制技术总结、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图纸、工艺流程、检验规程),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5%以上。
第五条 申请上“目录”的程序
一、企业按国家经贸委有关产品鉴定的规定向省经贸委提出鉴定申请。
二、省经贸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进行产品鉴定检测。
三、企业编写有关鉴定材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公安厅组织产品鉴定,颁发产品鉴定证书。
四、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目录申请表》,同时提供产品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通过市经委(省外企业通过当地省经贸委)向江苏省经贸委提出上“目录”申请。
六、省经贸委会同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上“目录”的企业按本办法的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由各地方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 政策与措施
一、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牌证。
二、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优先立项,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鼓励、扶持其快速发展。
三、对上“目录”的产品实行滚动管理,每两年核查一次,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目录”资格,待复查合格后再续上“目录”。 四、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牌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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