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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单车仍可上路
来源:深圳法制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7-5 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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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近日获省政府通过,其中第四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明确表示:广州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对在广州以外的地区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准进入广州行政区域内行驶。 记者从深圳市交警部门获悉,目前我市仍允许电动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但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二轮车则不予登记不得上路。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标有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情况看,多数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的电动自行车市场中,除了品牌专卖店以外,只有不到30%的品牌是经过送检完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70%的产品都没有经过国家有关技术质量部门检验。 *深圳允许电动单车上路 提醒:超标车上路要受罚 深圳会不会像广州市那样“封杀”电动自行车?针对读者关心的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交警局法制科有关人士。该人士说,据他了解,市公安局上月发布一则《关于加强电动力二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对此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按照现行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力二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二、对于无牌无证上路的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力二轮车,依法予以扣留。三、驾驶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力二轮车上路而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处予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上述规定,该人士解释说,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标准符合条件的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现在路上跑的所谓电动单车,多数都超标,实际上应称为机动车。这样的车必须禁行。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规定,无须登记,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市公安局在通告中提醒市民,购买电动二轮车要慎重,特别是购买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力二轮车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免上路行驶受到处罚。 *专家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深圳大学的刘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因其环保、便利、便宜,近年来在我国大中城市迅速普及。但由于我国交通法规的相对滞后,对电动车的管理还很不完善,现在出现了两个极端,有的城市是一律禁止电动车,有的城市又盲目地任其自由发展。 深圳大学的范教授说,目前对电动车的管理有很多争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动车怎样分类,到底应归为自行车类还是机动车类。若归为自行车类就应在人行道上行驶,若归为机动车类就应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但很显然,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速度太快,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速度又太慢,都存在安全隐患。另一个就是电动车界定的标准问题,这方面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范教授最后说,他个人不反对发展电动车,他建议国家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要让法律法规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让电动车这种新型的交通工具的发展,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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