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开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封杀”电动自行车。新《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违者罚500,自7月1号实行。无独有偶,近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通过后,就电动自行车在广州是否允许登记、允许上路行驶等问题,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28日明确表示:广州对电动自行车拟不予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在外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准进入广州行驶。据悉,根据广州市交通违章行为及处罚标准,驾驶无证无牌的助力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处50元罚款。
或许是祸不单行,这两则消息,对于拥有或想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人来说无异是沉重的打击,对于买不起宝马、奔驰、劳斯莱斯的“穷人”来说,电动自行车便是他们上班出行的“命根子”,怎么说禁止就禁止了呢?没有了出行的交通工具,这上班怎么办呢,挤公交车也不是什么“妙计良方”,何况自行车环保又方便,必要时还可以锻炼一下身体,何罪之有,为何要对它下如此“毒手”呢?有关部门或许会说这电动自行车会给交通带来安全隐患,禁止其上路是为了人民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权,但笔者对此仍感到迷惑,难道开宝马、奔驰就没有安全隐患,就不会有交通事故,其实不然,君不见近几年有几例宝马撞人事件,这说明了什么呢,难道他们出事故就“纯属偶然”,电动自行车出事故便是必然的事情?《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制定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限速标准,并允许其上路,剩下的便是执法管理的问题,简单地一纸禁令将其封杀显然有悖法律,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国法之上?珠海、广州的做法不仅是推卸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责任,而且有有法不依,不依法办事之嫌。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利有弊,电动自行车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我们能够因此而将其禁止么,因噎而废食么?难道电动自行车真的要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么,恐怕并不会出现人人喊打的壮烈场面,或许只是一些部门在“吆喝”,他们到处放“鼠药”要将电动自行车这只“老鼠”毒死,以除大害。庆幸的是全国只有两地将其禁止,还没有出现“全国山河有一片打”的局面,但我们仍深感担忧,害怕各地纷纷效仿,要致电动自行车于死地。这样简单的禁止,恐怕也难逃“杀贫济富”之嫌,穷人买不起车,连自行车也无法享用,被有关部门剥夺,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
期待,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而不是“一棍子将其打死”,毫不负责地将责任推掉不管了,为人民谋利益要通盘考虑,不应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缺乏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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