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以来,湖北省首次就《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
其中,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能否上牌、上路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户口”问题最快年底定夺镜头回放6月19日,电动自行车集散地之一的武汉市三阳路。
电动自行车城一楼销售大厅,各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一字排开,买者与卖者穿梭于自行车方阵之间,不时有新车被推出亮相试骑。
车城经理张军告诉记者,这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在1500-2500元之间。目前,车城的销售量大约为10辆/天,而整个武汉市的销售量大约为200辆/天,每个月的销售量都在“刷新”。
张军对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表示乐观。他认为电动自行车具有环保、节能、噪音小等三大优点,“新交规”应引导其驶向“正轨”。“正大光明生产,偷偷摸摸上路”,一句戏言,道出电动自行车的尴尬境地。
眼下我省的电动自行车,处于管理“真空地带”。既没有要求上牌,实际管理也是“睁只眼闭只眼”。
6月1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布的《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送审稿)》第23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经申领人居住地交管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去年5月1日,我国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划分为非机动车,并将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的权限,下放至各省。
据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处长雷体华介绍,按照送审稿的立法原意,我省是允许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上路的。但根据立法程序,送审稿在征求意见、政府审定后,还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该条例在征求意见后如何修改,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
因为“身份”不明,电动自行车在全国各地的“待遇”迥然不同。上海、江苏等省市允许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而珠海、南宁等地则对电动自行车予以“封杀”,不予上牌上路,违者予以处罚,北京也将于2006年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尽管身处夹缝之中,电动自行车行业还是顽强地活了下来。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主要企业近200家,形成了一个年产值15亿元的产业。目前在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12万辆左右。准入制度规避“马路杀手”镜头回放6月10日,武汉市交管局16楼会议室。省法制办在汉召开的征求意见会上,交警对电动自行车普遍反映比较“头疼”。某区大队事故科科长说,交警内部称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为“拉刮事”(武汉方言,意为不干净、不好处理),因为没有登记和险,不好协商赔偿,大家都不愿接手这类事故。
同一天,记者也随机采访10位江城百姓,其中7人认为电动车的性能不错,很方便,很少发生事故;3人认为车速较高,超标严重,比较危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空车重量在40公斤以内、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却存在着一种“摩托化”趋势。征求意见会上交警反映,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了20公里,重量、外形也大都超标。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动力来自电瓶,“轻手轻脚”的行驶常令人难以判断其方位,加上其自身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车速较高,刹车时稳定性差、惯性大,与机动车混行又威胁自身安全。。
此外,一些销售商为迎合顾客需要,售车时就根据要求拔去限速线,人为改变车速。
今年6月5日上午,郑州市交巡警一大队的民警用雷达测速仪对过往50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9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时速都超过了15公里,最高的时速竟达50公里。据统计,今年前5个月,该市电动自行车酿成交通事故405起,造成303人受伤,4人死亡。
交管部门呼吁,要联手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对品牌、规格、速度作出规范限制,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实行产品准入制度。谨防“禁摩”翻版镜头回放2002年4月15日,武汉市停止8个中心城区新增摩托车登记上牌。前一年,该市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1315起,造成89人死亡、1295人受伤。随后,宜昌、荆州、黄石等地相继“禁摩”。
据介绍,1994年以来,全国已有天津、大连、郑州等31个城市“禁摩”。有关人士认为,十几年后摩托车在城市被淘汰已是大势所趋。
无论如何,电动自行车涉及到一个地区正在发展的上千万、上亿元的产业,关乎几十万车主的利益,做出“是”或“否”的立法判断,是一件必须慎之又慎的事情。
有人担心,电动自行车的命运是否会成为第二个“禁摩”翻版———先默许、再发展、然后“封杀”。
上月,珠海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封杀”了电动自行车。该条例规定: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新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
各地“封杀”的理由是:“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抢在立法空白期,向广大消费者大力推销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影响到交通管理工作。”
但这些法案随即招来“嘘声一片”。有人问,仅珠海一地4万多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的8000万元利益损失谁来补偿?一纸“封杀令”就让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成了一堆废铁?车主买车时没有过错,到底是要打电动自行车的板子,还是想要老百姓的屁股痛呢?
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我省“新交规”立法之后,若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决策涉及社会公共事项,将不再是简单的一纸禁令所能解决。
因此我省“新交规”中,如特大城市武汉是否特殊处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规范问题,登记、保险问题,都是立法中必须仔细考量的因素。作为执法前提的立法,必须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与日后执法成本,确保制定“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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