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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封杀电动自行车须防违法
来源:江淮晨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7-1 8: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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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27日明确表示:广州对电动自行车拟不予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在外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准进入广州行驶。 电动自行车能不能上路,已经在国内很多城市引发争议,禁止者有之,允许者有之,还有不少城市则一直在打“擦边球”——不提倡,但对上路的电动自行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因此,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本不算新闻,但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作出这样的表示是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获省政府通过后。这一条例草案的第四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就意味着,广州封杀电动自行车的举措须防止未来会涉嫌“违法”。按照程序,这一条例草案应该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获得通过,将成为刚性的地方性法规。届时,电动自行车先登记后上路将获得法律的许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州市交管部门的表态则显得有失慎重。因为,一旦该条例在省人大表决通过,广州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做法将“违法”。 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尽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地情况规定”,同时还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这就意味着,对非机动车的认定权在省级政府,而法律也默认了电动自行车的存在。 其实,即便不考虑相关法规有望通过的因素,广州市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决定的方式也值得商榷。作为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一方面固然存在诸多弊端,如有向“轻摩化”发展的趋势,速度越来越快,易引发交通事故;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能够方便市民的出行。 因此,从程序上看,合适的做法应是广泛征集市民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再做出符合民意的决策;从内容上看,与其“因噎废食”,不如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上路进行规范,强化管理,免得“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一并倒了”。 著名的法学专家江平说,法治建设一直面临着立法与执法的鸿沟问题。由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尚未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条款也未变成“法律规定”,因此,我们不能以“违法”或“有法不依”来为广州市交管部门的表态定性。但是,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决策无疑是可以更加科学、民主的,有关的表态无疑也是应该更加慎重的。 而我们期待的是,一旦这一条例草案将来成为地方性法规,它可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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