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各种形式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届时,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请拥有上述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员尽快对车辆作出妥善处理。条例施行后仍违法上路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并予处罚。交警执法过程中,凡拦车不停、不服从管理、拒绝或阻碍执法,以及哄抢被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上述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后果的,由肇事者依法承担责任。
自觉遵守《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感谢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和为维护珠海市良好交通治安秩序所做的贡献!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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