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的电动力二轮车被划分为机动车,无牌证、驾驶证的车辆严禁上路。
随着深圳市民拥有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长,电动力二轮车的违法行为也日渐增多。长期以来,由于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概念模糊,常有市民对交警处理这类车辆违章行为难以接受。为加大查处违规电动车的力度,深圳市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划分作出明确认定,并发布了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的《加强电动力二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交警部门正式明确,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04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力二轮车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否则为电动车,属机动车。
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上路无牌证,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交警部门将扣车并处以100元罚款;驾驶电动车上路而无相应驾驶证的,将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按照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15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违反以上规定者,均应处以2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