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并将提交省人大批准通过,省、市不少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市交管部门提醒市民,在《条例》正式出台以前暂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据市交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和使用规定是不同的。
据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为: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同时符合以上技术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而目前市面上销售及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大多数所谓"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具有"轻摩化"特征,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也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而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如果无法符合登记入户的要求,就不能上道路行驶。
该负责人提醒,在《条例》正式出台以前,市民还是不要急于购买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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