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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后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待审议
来源:新安晚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6-14 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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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6月3日由省公安厅组织起草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草案》对电动车如何管理、“人撞车”责任谁负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形成具体规定。数类车辆要控制 据统计,与2003年相比,2004年我省交通事故起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均有所下降,但死亡人数却增加639人。鉴于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驶速度较自行车快,存在安全隐患,《草案》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经过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对行政区域内的摩托车、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 *校车有优先通行权 经过借鉴江苏经验,《草案》规定:专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的客车,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身须有相关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必须有3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经历。同时,《草案》还赋予校车一定的优先通行权,即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上行驶。 *车牌号可少量拍卖 长期以来,在对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赔偿过程中,经常发生肇事方因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导致事故无法处理。同时,为克服机动车选号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不透明行为,《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发放部分机动车牌号,但不得超过总量的20%;拍卖所得上缴国库,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 *“人撞车”后果自负 对于“车撞人”、“人撞车”等交通事故的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通过借鉴上海、江苏等地经验,《草案》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部分时,机动车一方若负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则依次承担100%、80%、60%和4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若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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