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都是城市交通管理的一个难点。《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据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是否实行登记,由安徽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鉴于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驶速度(法定最高时速为15公里)较自行车快,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草案作出了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而且,根据草案的规定,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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