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开明的态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不允许上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合法行为。市民的合法行为,地方无论什么机构都没有权力禁止或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可以上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广东的这个草案,不仅符合法治精神,也体现了开明的态度,照顾了各个阶层的利益,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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