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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协再发声明辩三包 消协称合理意见可采纳
来源:南京晨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5-6-14 8: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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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自5月31日出台以来一直波澜不断。南京电动车行业协会先是发声明拒不执行“三包”规定,随后又就规定中部分条款是否合理一事与南京市消协争执不下。一波三折之后,昨日南京电动车协会又发来声明,除继续阐述自身观点外其还表示,希望消协可以多与厂家沟通,双方共同努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同时,消协也表示如意见合理可以采纳。 *车协希望共同制定可行办法 6月2日,南京电动车业界对南京“消协”等推行电动车“三包”规定的做法表示不解。其观点如下: 一、在“消协”等单位“三包”规定出台前的10年,南京电动自行车厂商已自觉对所销售的电动车实施了“三包”。据“消协”的数据,南京30多万辆电动车的用户中,每年的投诉人次是100余件,约为万分之三,且多数得到了合理解决。少数因不规范操作引起的顾客投诉,是个别性问题。 二、南京“消协”在出台“三包”规定的过程中,做法是不严谨的。电动车厂商针对不合理条款多次提出建议均未被采纳。尤其是对一些不切实际的条文,“消协”固执己见,导致厂商意见纷纷,而“规定”本身也存在不成熟的地方。 三、目前,全国电动车市场都是参照中国自行车协会的“三包”办法实施“三包”。上海的电动自行车市场拥有量最大,电动自行车市场管理非常规范,消费者也非常理性,上海的“三包”办法,同样和中自协“三包”条款一致。 四、要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对“三包”条款兑现,条款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愿意选择能兑现的实际条款,而不选择脱离实际不能实现的条款。消协“三包”暂行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不符合行业发展水平,是脱离实际的理想性条款,对消费者是一种欺骗。 1、消协“三包”暂行办法的不合理条款中明显做不到的事,负责任的厂家不会去做,丢下几十万用户怎么办?最后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2、不合理条款会造成生产成本增加,导致电动车价格和售后成本提高,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3、电动车尚属发展期,消费者使用习惯有待培养,以往厂商、消费者协调得很好,相互理解、如执行消协“三包”暂行办法不合理条款,必引发不必要矛盾。 4、消协“三包”暂行办法中,抛开前提条件,简单定论电池效率有悖于国家标准。 我们非常希望南京市“消协”能参照上海等城市的成功做法,与各专业人士多沟通,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消协称合理意见可以采纳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许明秘书长再次就该市电动车“三包”问题发表看法。他说,南京电动车协会没理解电动车“三包”规定的精神,其不合理意见不会被采纳。 许明秘书长强调,南京电动车“三包”不是消协一家制定的,有两家监管生产和市场的政府部门参与制定,建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其中吸收了中国自行车协会制定的电动车“三包”规定中的合理做法,先后召开了4次有厂商代表、消费者代表、法律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经三次修改出台。其中采纳了消费者的建议,将零件的供应期从5年降为2年;对电池故障表述作了修改;对于电池容量划分了阶段。最后一次论证会在4月进行,会后要求厂家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但直到“三包”规定出台前一两天才见到车协的书面意见。如果意见合理,工商、质监、消协、质协会采纳,但不合理意见不会采纳。 *律师评点“三包”风波 对于南京电动车协会抵制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的做法,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仲若辛和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宇分别发表了看法。 仲若辛认为,车协要求“相同故障”维修两次后仍不能使用才予以更换商品,与《消法》第45条冲突。原则上对产品质量标准、范围、内涵制定相应规章,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但可高于国家标准。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如是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可不走立法程序;如属于地方法规,就要经过地方政府或人大立法程序。经过地方政府或人大立法程序会更具法律效力。 吴宇认为,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作为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只要不与政府强制性文件相抵触就是有效的。中自协的电动车相关规定只是“推荐意见”,不是国家标准。如果电动车有国家“三包”就按国家“三包”走,如没有国家“三包”,那么地方政府部门可按电动车质量安全要求制定“指导性文件”,但要有个合理范围,考虑电动车生产成本和投资。对于电动车在“三包”期内更换零部件或电池,应更换全新的零部件或电池,“三包”期也应重新计算。当然,在制定电动车“三包”规定时,应先对此行业作评估。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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